法律分析:
1、減少防止權。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物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為。
2、擔保請求權,是指抵押物價值減少時的恢復原狀或增加擔保請求權。
3、抵押權人對抵押物的追及權。當抵押物被第三人非法侵奪時,抵押權人依法可以對抵押物行使追及權,追及權使作為擔保權基本效力的優先權得以保留,從而保全了抵押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五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占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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