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輕傷以下的傷害案件由公安派出所管轄。重傷及因傷害致人死亡的案件由公安機關刑事偵查部門管轄。傷情不明、難以確定管轄的,由最先受理的部門先行辦理,待傷情鑒定后,按第四條、第五條規定移交主管部門辦理。
2、因管轄問題發生爭議的,由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故意傷害(輕傷)案件,辦案人員應當告知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如果被害人要求公安機關處理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故意傷害(輕傷)案件,因證據不足,移送公安機關偵查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定》
第四條 輕傷以下的傷害案件由公安派出所管轄。
第五條 重傷及因傷害致人死亡的案件由公安機關刑事偵查部門管轄。
第六條 傷情不明、難以確定管轄的,由最先受理的部門先行辦理,待傷情鑒定后,按第四條、第五條規定移交主管部門辦理。
第七條 因管轄問題發生爭議的,由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
第八條 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故意傷害(輕傷)案件,辦案人員應當告知被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如果被害人要求公安機關處理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
第九條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故意傷害(輕傷)案件,因證據不足,移送公安機關偵查的,公安機關應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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