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面覆蓋,是指被控侵權物(產品或方法)將專利權利要求中記載的技術方案的必要技術特征全部再現,被控侵權物(產品或方法)與專利獨立權利要求中記載的全部必要技術特征一一對應并且相同。
2、全面覆蓋原則,即全部技術特征覆蓋原則或字面侵權原則。即如果被控侵權物(產品或方法)的技術特征包含了專利權利要求中記載的全部必要技術特征,則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3、當專利獨立權利要求中記載的必要技術特征采用的是上位概念特征,而被控侵權物(產品或方法)采用的是相應的下位概念特征時,則被控侵權物(產品或方法)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4、被控侵權物(產品或方法)在利用專利權利要求中的全部必要技術特征的基礎上,又增加了新的技術特征,仍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此時,不考慮被控侵權物(產品或方法)的技術效果與專利技術是否相同。
5、被控侵權物(產品或方法)對在先專利技術而言是改進的技術方案,并且獲得了專利權,則屬于從屬專利。未經在先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從屬專利也覆蓋了在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一、發明專利侵權的判定
1、判定發明專利侵權:
(1)確定被控侵權產品的相應技術特征。也就是根據權利要求所記載的必要技術特征,對被控侵權產品的技術特征進行對應的分解。
(2)確定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3)將經過分解后的權利要求所記載的必要技術特征與被控侵權產品的特征進行一一對應的比較。
2、法律依據:《專利法》第十一條,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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