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權的保全權包括以下內容:
1、減少預防權。抵押人的行為足以降低抵押物價值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為;
2、擔保請求權是指抵押物價值下降時恢復原狀或增加擔保請求權;
3、抵押權人追及抵押物的權利。抵押物被第三人非法侵占時,抵押權人可以依法行使追及抵押物的權利,保留追及權作為擔保權基本效力的優先權,從而保全抵押權。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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