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抵押權存續期間,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后轉讓抵押房屋的,房屋買賣合同有效。抵押人應當將轉讓所得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提存,抵押權人不得再就該房屋行使抵押權,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房屋抵押權存續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后,轉讓抵押房屋的,抵押權人請求行使抵押權或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應予以支持。但抵押人清償債務抵押權消滅,或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抵押權消滅的除外。
三、房屋抵押權存續期間,抵押人未告知買受人抵押事項而轉讓抵押房屋的,買受人請求確認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應予以支持。但抵押權人追認轉讓或抵押人清償債務抵押權消滅的除外。
四、抵押房屋未辦理抵押登記的,抵押權人不得對抗房屋買受人。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零六條,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
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能夠證明抵押財產轉讓可能損害抵押權的,可以請求抵押人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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