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勞務公司簽什么合同
勞務工與用工單位建立的是勞務關系,所以簽訂的合同應該是勞務合同,勞務合同要約定勞務報酬、勞務時間、出現人身損害如果處理等的問題。
二、派遣單位與用人單位的關系
雖然用工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不存在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關系,不等于雙方不存在相應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作為實際用工單位仍要承擔一定的責任。
(一)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二)告之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
(三)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四)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法律對用人單位使用派遣勞動者作了嚴格的限制:
1、用工單位應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為數個短期的勞務派遣協議;
2、用工單位不得向勞動者收取費用;
3、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工單位。
三、派遣單位與勞動者的關系
(一)派遣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簽訂勞動合同。支付勞動報酬、交納社會保險、辦理工傷認定和解除和終止勞動關系。雙方因履行勞動關系發生糾紛屬于勞動爭議糾紛,必須經過勞動仲裁前置程序。
(二)勞務派遣單位違法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三)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訂立兩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在被派遣勞動者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按月支付其勞動報酬。
法律依據:《勞務派遣暫行規定》
第七條勞務派遣協議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派遣的工作崗位名稱和崗位性質;
(二)工作地點;
(三)派遣人員數量和派遣期限;
(四)按照同工同酬原則確定的勞動報酬數額和支付方式;
(五)社會保險費的數額和支付方式;
(六)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事項;
(七)被派遣勞動者工傷、生育或者患病期間的相關待遇;
(八)勞動安全衛生以及培訓事項;
(九)經濟補償等費用;
(十)勞務派遣協議期限;
(十一)勞務派遣服務費的支付方式和標準;
(十二)違反勞務派遣協議的責任;
(十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納入勞務派遣協議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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