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應該跟員工簽勞動合同還是勞務合同
一般單位與個人簽訂的用工合同為勞動合同。在勞動關系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一般義務外,還存在附隨義務,如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勞動風險由用人單位承擔,勞動者應當遵守用人單位的內部規章制度等。勞務關系中卻不存在這些附隨義務。勞動合同受相關規定調整。
勞務合同一般是指勞務外包的員工和勞務公司或者勞務派遣單位簽訂的勞務派遣合同。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六條
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的企業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前款規定的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
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一定比例,具體比例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規定。
二、簽訂勞務外包合同和勞務派遣合同需要注意什么
在實際操作中,在簽訂勞務外包合同和勞務派遣合同方面,企業應該注意以下事項:
(一)合同名稱上必須明確說明是勞務外包合同還是勞務派遣合同。
(二)明確合同的標的以及結算方式,合同的標的是“事”還是“人”,費用結算方式是工作量還是服務時間。
(三)明確對勞動者的管理責任主體,勞務外包合同可以要求勞務承承包單位遵守發包單位的安全管理以及規章制度;但是要說明勞動者的工作時間以及工作內容安排由承包單位自己負責。
勞務派遣合同中,用工單位要求勞務派遣單位必須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在派遣協議中,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要求,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明確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
(四)約定稅收財務處理。在勞務外包合同中,說明勞務費用稅收的處理,可以約定企業支付的費用是含稅價,要求承包單位提供發票。勞務派遣合同中說明,勞動者的工資稅收由勞動者自己負擔,與企業派遣費用的結算可以約定稅收及發票處理。 該內容由 黃迎春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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