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取得的婚姻確立,脅迫產生的婚姻可撤銷。撤銷后婚姻解除,視為未婚。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無夫妻權利義務。財產協議不成時,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原則判決。重婚導致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權益??沙蜂N婚姻受脅迫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可向登記機關或法院請求撤銷,提出時限為一年。
法律分析
1、通常情況下,只有通過合法取得的婚姻,夫妻關系才可確立。如果是因為脅迫產生的婚姻,其中一方進行撤銷婚姻登記之后,那么其婚姻關系就解除了,就可視作是未婚。
2、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3、可撤銷的婚姻,是指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睹穹ǖ洹芬幎?,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拓展延伸
離婚后的法律地位是否發生變化?
離婚后的法律地位發生了明顯的變化。根據婚姻法規定,離婚后,夫妻雙方解除了婚姻關系,不再享有夫妻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后,雙方可以重新選擇自己的婚姻狀態,包括是否再婚或保持單身。離婚后的個人財產和財產分配也會發生變化,根據法律規定,離婚后雙方應進行財產分割。此外,離婚后可能還涉及子女撫養權、探望權等問題,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協商或通過法院判決解決。因此,離婚后的法律地位發生了顯著的變化,需要根據法律規定和個人情況進行相應的處理和調整。
結語
離婚后,夫妻雙方解除了婚姻關系,不再享有夫妻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后的法律地位發生了明顯的變化,包括個人財產和財產分配、子女撫養權等問題。根據法律規定和個人情況,需要進行相應的處理和調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章 一般規定 第三百二十三條 用益物權人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四百六十四條 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協議。
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有關該身份關系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本編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章 離婚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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