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應該確認顧客自己在超市摔傷是否是超市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界定超市是否承擔責任的核心在于,其是否在合理限度范圍內盡到對顧客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保障的義務。超市未在易產生危險的位置采取防護措施,應對顧客摔傷所造成的損害承擔主要責任。
一、是不是在商場受傷都可以索要賠償?
不是在商場受傷都可以索要賠償。法律規定,商場作為經營場所、公共場所,其經營者、管理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也就是說只要商場可以證明自己對顧客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顧客在商場受傷的不可以找商場索要賠償。
二、在飯店門口摔倒責任算誰
在飯店門口摔倒責任算誰有以下情況:如果商店未能提供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就要對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商店能證明他們已經盡到一定的安全保障義務,比如已經盡到危險告知、安全保障措施、發生事故后積極救助和報警等,對方是自身或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商店就不須承擔賠償責任。
三、在超市打碎東西了怎么辦?
如果經過確認是因當事人的失誤造成超市貨物損壞的,當事人有義務對超市進行賠償,按照市價賠償超市相應的損失。在超市中因為個人失誤而致使超市銷售的商品遭到破壞,在遇到此類情況時,當事人與超市方應首先通過攝像頭核實當事人是否出于偶然性的損害行為以及被損害物品的擺放是否本身就存在錯誤。在經過核實后確認是由于當事人失誤導致的損害,雙方可就賠償金額進行確認。根據相關法律條款規定,損失應該按照市場價格進行計算,如無法一次性支付的可分期支付;雙方就賠償數額協商不一致或者價值難以確定的,當事人雙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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