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抵押擔保有否保證期限
抵押擔保是沒有保證期限的,主債權存在的,抵押權就存在,抵押人要承擔擔保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三條【擔保物權消滅事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擔保物權消滅:
(一)主債權消滅;
(二)擔保物權實現;
(三)債權人放棄擔保物權;
(四)法律規定擔保物權消滅的其他情形。
第四百一十九條【抵押權存續期間】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二、哪些情形房屋抵押合同無效
1、債務人有多個債權人時,而將其全部財產抵押給其中一個債權人,因此喪失了履行其他債務的能力,損害了其他債權人的合法權益,這種抵押合同無效;
2、權屬有爭議的房地產;
3、用于教育、醫療、市政等公共福利事業的房地產;
4、列入文物保護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紀念意義的其他建筑物;
5、已依法公告列入拆遷范圍的房地產;
6、被依法查封、扣押、監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產;
7、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產。
8、抵押屬于“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依法直接認定抵押無效
9、就劃撥土地上的房屋訂立抵押合同,只辦理了房屋抵押登記手續而未辦理劃撥土地使用權批準登記的,抵押無效
10、未經其他共同共有人同意抵押共有物的,抵押合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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