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網絡主播違約跳槽行為性質如何認定
判斷網絡主播與直播平臺運營者的法律關系性質問題,應當綜合雙方合同約定、實際履行情況判斷是符合合同法中有關合同的構成要件還是勞動合同法上勞動關系的構成要件。若直播平臺運營者對網絡主播未達到實質的管理和指揮,網絡主播對許多事項享有自主決定權,其收入并非僅來源于直播平臺,還依賴于觀眾粉絲的“打賞”,則雙方形成的應為民事合作合同關系。
明確網絡主播的違約賠償規則,在遵循違約損失包括實際損失及可得利益損失的大前提下,在可得利益損失無法統計的情況下,考慮引入違約獲益的處理方式及引入《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制挖角直播平臺的引誘違約行為,以最大限度彌補原直播平臺的損失及遏制惡意挖角行為。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條【違約損害賠償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第五百八十四條【損害賠償范圍】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第五百八十五條【違約金】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二、網絡主播與直播平臺運營者的法律關系性質
在探究直播平臺運營者與網絡主播間的合同屬性時,不應拘泥于排除勞動合同性質的合同條款,而應當綜合雙方具體約定、實際履行情況判斷雙方法律關系符合合同法中有關合同的構成要件還是勞動合同法上勞動關系的構成要件,不宜一概定性為某一特定類型。
1.若雙方實現生產資料和生產力的實際結合,直播平臺運營者對網絡主播的勞動狀態存在實質性控制管理,并決定指揮直播的內容、方式、時間及地點等事項,同時網絡主播的收入完全由直播平臺運營者決定,其報酬僅來自直播平臺的酬金,則雙方構成的應為勞動合同關系而非民事合同關系。
2.若直播平臺運營者對網絡主播未進行實質的管理和指揮,網絡主播對許多事項享有自主決定權,網絡主播的收入并非僅來源于直播平臺,收入的高低依賴于觀眾的“打賞”,則雙方形成的應為民事合同關系。
三、網絡主播惡意跳槽糾紛如何賠償
1.著眼于實際損失的違約賠償計算。這里主要是指原直播平臺的初始投資損失,其性質經濟學上稱之為“沉沒成本”,包括原直播平臺已為網絡主播投入的資源及成本。如對網絡主播的培訓、包裝推廣及運營維護,為其分配的寬帶資源、曝光資源位等。建議雙方在簽訂合同時細化直播平臺的推廣成本類別及具體計算規則,為法院認定原直播平臺投入的成本提供充分依據。而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應注意平衡權益保護與合意自由兩者關系,在確定該部分損失數額時,總的思路是先扣除網絡主播已為原直播平臺帶來的經濟利益,剩余部分按照余下未履行的合同期限進行分攤。
2.著眼于可得利益損失的違約賠償計算??蓢L試參考“違約獲益”理論,將網絡主播的違約收益歸入原直播平臺所有。訴訟中,若考慮采用該規則,則應將挖角直播平臺追加為第三人,明確要求網絡主播及挖角直播平臺提交新合同及履行情況的相關證據,以查明網絡主播的獲益。另外,應當注意的是,獲益交出屬于補償性質,其與損害賠償均系以“替代利益”來填補守約方的損失。若原直播平臺在選擇此途徑獲得補償后再主張損失賠償,其獲得的收益部分應予扣減。
最后,若原直播平臺通過上述途徑仍無法得到充分救濟時,還可嘗試從引誘違約角度出發考慮將挖角直播平臺納入損害賠償的責任主體范圍,要求其對賠償限額之內網絡主播不能賠償的部分承擔最后的補充賠償責任。
3.其他損失。網絡主播違約跳槽還會給原直播平臺帶來其他負面效應,如直播市場預期悲觀、其他主播跟風跳槽、平臺投入的有形和無形資源遭到較大浪費。若違約跳槽的為頭部主播,僅賠償初始投資損失及預期可得利益損失有時并不足以覆蓋其帶來的負面影響。法院針對此類情況應考慮酌情提高賠償數額。酌定因素至少應包括:網絡主播的知名度及影響力、原合同履行持續時間、跳槽行為的過錯程度及損害程度,還可結合網絡直播產業平均利潤率等數據綜合考慮。另外,法院還應在裁判文書中闡述酌定因素之間的邏輯關系,其對賠償數額的影響等,為類案審理提供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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