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關看守所一個月了屬于刑事拘留了。這種情況一般是涉嫌犯罪,等待開庭。在開庭審判之前,一直會被關在看守所內。 拘留,是指扣留,拘禁。公安機關在緊急時刻對需要受偵查的人依法暫時扣押;行政拘留指將違反治安管理的人關在公安機關拘留所內,一般不超過十五天,合并處罰最長不超過二十天。行政拘留是最嚴厲的行政處罰。被處罰人對治安管理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拘留一個月有可能會構成犯罪,其中拘留有三種:
1、刑事拘留,其拘留時間為:一搬案件是公安3天,檢察院7天,共10天;
2、特殊情況下,公安機關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加檢察院7天一共是14天。
3、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加檢察院7天,一共是37天。二、行政拘留,由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最長15天;三、司法拘留,由人民法院決定,并由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執行。最長時間為15天。
一、刑事拘留滿37天后會怎樣?
刑事拘留達到37天后,是不能再繼續拘留下去,公安機關會有以下幾種處理辦法:
1、人民檢察院作出逮捕決定,公安機關需要立即犯罪嫌疑人進行逮捕,也就是說可以繼續進行關押;
2、人民檢察院作出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在接到通知后,應當立即釋放犯罪嫌疑人,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3、認為需要繼續進行偵查,并且符合其他強制措施條件的,可以依法采取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二、刑事拘留案底怎么消除?
刑事拘留案底不會消除。刑事訴訟中的拘留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遇到法定的緊急情況時,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刑事拘留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1、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F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2、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對于何謂緊急情形,刑事訴訟法第80條和第163條對于公安機關的拘留和人民檢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規定。
只要受過刑事拘留的,相關資料都會留存備案,但只是刑事拘留沒有判刑的,不算是犯罪記錄,不會影響當事人生活。
對于何謂緊急情形,刑事訴訟法對于公安機關的拘留和人民檢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規定。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條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須經過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一百六十三條
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并且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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