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按照合同中的違約責任處理,也可以協商一致解決。協商不成的,也可以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為了保護他們的權利。根據雙方的合同約定,買受人在收到房屋時有權看到房屋符合合同約定交付條件的相關證明文件。因此,無論是出賣人在交付房屋時未出示這些證明文件,還是買受人明知房屋不符合合同約定的交付條件而同意接受房屋,雙方都會隨著自己的實際行為而改變更多的房屋交付條件和程序。
一、出賣人的義務主要有
(1)按約定的數量(間數、面積等)交付房屋。這是出賣人一項基本的義務。即出賣人應該按照房屋買賣合同的約定,交付符合合同規定的面積或間數的房屋,否則就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2)保證房屋所有權的轉移。保證將所出賣房屋的所有權轉移給買受人,亦是房屋出賣人的一項基本義務。以下幾種情況的房屋買賣一般不能保證房屋所有權的轉移:
①出賣人不是房屋所有人;
②出賣人將產權人去向不明或房屋所有權正處在爭議中的房屋出賣的;
③設有抵押權、典當權等他項權利的房屋,未征得他項權利人的同意情況下出賣的房屋;
④代理人超越代理權限或濫用代理權所進行的房屋買賣
⑤出賣人在沒有征得共有人同尋情況下把共有房屋出賣的;
⑥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房屋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權的情況下將房屋售與他人的;
⑦國家批準證用或拆除的房屋出售的,不能轉移房屋所有權;
⑧違反有關法規規定出售房屋的。
二、交房糾紛的訴訟時效
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出賣人交付房屋的期限屆滿,買受人根據合同約定可以請求出賣人交付房屋。其請求權屬于債權請求權。
但在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上,應當區分具體情況:房屋具備法定交付條件,訴訟時效期間自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如果房屋尚不具備法定的交付條件,訴訟時效期間應從房屋具備法定的交付條件之日起計算。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 以欺詐手段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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