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可申請經濟補償的情況包括: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雙方協商解除、用人單位提前解除、用人單位強迫勞動或違約導致辭職、未支付勞動報酬或提供勞動條件導致辭職、未支付加班工資或低于最低工資標準、勞動能力喪失、無法勝任工作、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破產或解散、特殊地方規定等。
法律分析
勞動者有以下12種情況,才能申請經濟補償。
(1)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
(2)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提前解除事實勞動關系的;
(4)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導致勞動者辭職的;
(5)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導致勞動者辭職的;
(6)用人單位拒不支付加班加點工資或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9)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10)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11)勞動合同期內用人單位破產或者解散的;
(12)勞動合同終止,地方有特殊規定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結語
以上是勞動者申請經濟補償的12種情況。根據勞動法規定,當勞動合同發生違法解除、雙方協商解除、用人單位提前解除、強迫勞動、未支付工資、拒不支付加班工資、勞動者健康問題、工作能力不勝任、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困難、破產或解散以及特殊規定時,勞動者有權申請經濟補償。根據具體情況,勞動者可向相關部門申請維權。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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