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離婚訴訟法院是否可以調取證據的問題需要符合有以下條件:
1、在離婚訴訟中,原告可以申請法院調查取證,但是申請人的申請有相應的規定:
(1)提出申請的人必須是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
(2)須提交申請書。
(3)符合申請提交的期限。
(4)提供必要的證據線索。
2、法院依職權調查取證,在離婚訴訟中,原告想要獲取法院依職權調查取證轉移財產的證據,普通人很難獲取相關記錄,因此其作為配偶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可以申請法院調查取證。
一、被告可以申請調查令嗎
可以寫調查取證申請書遞交給法院,由法院決定是否需要調取該證據。個人向法院提交申請書,法院批準后,會簽發一份調查令的;
調查令是指當事人在民事訴訟中因客觀原因無法取得自己需要的證據,經申請并獲人民法院批準,由法院簽發給當事人的訴訟代理律師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所需證據的法律文件。
二、什么情況下可能申請財產保全
1、需要對爭議的財產采取訴訟中財產保全的案件必須是給付之訴,即該案的訴訟請求具有財產給付內容。
2、將來的生效判決因為主觀或者客觀的因素導致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主觀因素有,當事人有轉移、毀損、隱匿財物的行為或者可能采取這種行為;客觀因素主要是訴訟標的物是容易變質、腐爛的物品,如果不及時采取保全措施將會造成更大損失。
3、訴訟中財產保全發生在民事案件受理后、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決前。在一審或二審程序中,如果案件尚未審結,就可以申請財產保全。
4、訴訟中財產保全一般應當由當事人提出書面申請。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但是,人民法院一般很少以職權裁定財產保全,因為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依職權采取財產保全或者先予執行錯誤的,應當由人民法院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5、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當事人提供擔保。人民法院依據申請人的申請,在采取訴訟中財產保全措施前,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67條規定: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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