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是羈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機關。因此最短期限為3天。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一、一個刑事案件要經過三個階段: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與審判階段。將這三個階段的期間加起來,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看守所關押的時間:
1、偵查階段(14天至8個月零7天不等)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偵查階段的羈押期限分逮捕前的刑事拘留期間與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間。偵查機關應當在拘留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之后,認為需要逮捕的,最遲應在30天內(普通情況下為7天內),提請檢察院批準逮捕。檢察院最長應在7天內做出是否批準逮捕的決定,因此,逮捕前的刑事拘留期間最長為37天。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特殊情況的重大復雜案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檢察院批準,還可以再延長兩次,每次延長2個月。
綜上,普通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偵查階段的羈押期限最長為逮捕前的37天加上逮捕后的2個月,合計約3個月零7天;復雜案件為4個月零7天;重大復雜案件為8個月零7天。
2、審查起訴階段(1個月至3個半月)
案件到檢察院之后,審查起訴期限為1個月,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檢察院經審查,認為需要補充偵查的案件,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每次最長1個月。補充偵查完畢移送檢察院后,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亦即需要補充偵查的案件,審查起訴階段連同補充偵查的時間最長為3個半月。不需補充偵查的案件審查起訴的期限為1月個至1個半月。
3、審判階段(20天至2個半月)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1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重大復雜案件,可以再延長1個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內審結。亦即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20天內審結;普通案件1個月至1個半月宣判;重大復雜案件最長審理期限為2個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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