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取保候審能變更為逮捕的時間沒有規定,要視具體情況而定。取保候審變更為逮捕條件為取保候審人違反取保候審規定,如取保候審人試圖自殺、逃跑、逃避偵查、審查起訴、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干擾證人作證、未經批準離開市縣等?!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地址工作單位聯系方式發生變化的應當在24小時內向執行機關報告,傳訊時及時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的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一條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并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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