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簽署離婚協議并不等同于離婚生效,還需前往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手續。簽署離婚協議僅是協商達成一致意見,未辦理離婚登記無法生效。根據法律規定,離婚必須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僅簽署協議而未領取離婚證的情況下并未完成離婚手續。
法律分析
夫妻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并簽署離婚協議后并不能讓離婚協議立即生效,需要夫妻雙方一起去民政局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法律規定離婚是必須要去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如果僅是簽了離婚協議,沒有去登記領取離婚證,是沒有離婚的。
拓展延伸
離婚協議生效后,領取離婚證的步驟與注意事項
離婚協議生效后,領取離婚證是離婚程序的重要一步。首先,雙方需要前往當地婚姻登記機關提交申請,并提供有效的身份證明、結婚證、離婚協議等相關文件。接下來,需要繳納一定的費用,并進行相關的登記手續。在辦理過程中,雙方應注意婚姻登記機關的辦公時間和具體要求,確保提供的材料齊全準確。一旦辦理成功,婚姻登記機關將會發放離婚證書,標志著離婚的正式生效。領取離婚證后,雙方應妥善保管,以備將來需要使用。此外,離婚證的生效并不意味著財產分割等其他事項的解決,雙方仍需根據協議或法律規定,進行后續的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相關事宜的處理。因此,在辦理離婚證的同時,雙方也應咨詢專業律師或相關機構,確保離婚程序的完整合法。
結語
離婚協議生效后,領取離婚證是離婚程序的重要一步。辦理離婚證需前往婚姻登記機關,提供相關文件并繳納費用。注意辦公時間和要求,確保材料準確齊全。離婚證領取后需妥善保管,解決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事項仍需遵循協議或法律規定。辦理離婚證時,建議咨詢專業律師,確保程序合法完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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