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刑法規定,一般情況下,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可以立案追究:1、嚴重不負責任導致個人損失5萬元以上,法人或單位損失20萬元以上;2、造成有關公司、企業停產、嚴重虧損、破產;3、嚴重不負責,一年內出現三起案件執行失職;4、嚴重影響司法公正或社會影響惡劣;5、執行失職導致當事人或其他人自殺、傷殘、精神失常;6、其他導致當事人或其他人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情況。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九十九條 在民事、行政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不依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或者違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員收受賄賂,有前三款行為的,同時又構成本法第三 百八十五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