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對于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可能不足以防止社會危險發生的情況下,應當予以逮捕。這種情況包括可能實施新的犯罪或者存在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
法律分析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拓展延伸
不予取保候審的法律規定及其實踐問題分析
不予取保候審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對于涉嫌嚴重犯罪的被告人,法院決定不準其在偵查階段結束前取保候審的一種措施。這一措施的實施旨在保護社會安全和犯罪證據的完整性。不予取保候審涉及到一系列法律規定和實踐問題,其中包括判定不予取保候審的標準、適用范圍、程序等方面的疑問。此外,不予取保候審還引發了一些爭議,例如對被告人權益的保障、司法公正和濫用權力等問題。因此,深入分析不予取保候審的法律規定及其實踐問題,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和評估這一措施的合理性與適用性,以及在實踐中的改進空間。
結語
針對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如果取保候審無法防止可能發生新犯罪或對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造成現實危險,應當予以逮捕。不予取保候審是一項保護社會安全和犯罪證據完整性的措施。然而,不予取保候審涉及一系列法律規定和實踐問題,包括標準、適用范圍和程序等方面的疑問。因此,深入分析這些問題有助于評估和改進不予取保候審措施的合理性和適用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六十八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第六十九條保證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與本案無牽連;
(二)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
(三)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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