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十八歲以下的人屬于未成年人。一、未成年人給他人造成傷害,只有當其自身有財產時,才由其自身承擔賠償責任,且其財產不足以完全賠償時,由其監護人補足不足部分。二、未成年人給他人造成傷害,其監護人應承擔賠償責任,該賠償責任屬于無過錯責任,就是說即使監護人盡到了監護責任,沒有過錯,仍應承擔賠償責任。三、未成年人給他人造成傷害,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可能會承擔賠償責任,但屬于有條件的賠償責任,屬于過錯賠償責任,學校承擔賠償責任的前提條件為: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有過錯的盡職責范圍內的相關義務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十七條 十八周歲以上的自然人為成年人。不滿十八周歲的自然人為未成年人。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