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軍隊轉業干部的時間是在10月份開始調查摸底,1月份根據部隊的干部擬任免情況上報師(或軍)級政治機關的干部部門(僅報擬轉業的數字)。在上級審批后再正式確定具體轉業對象,根據上級下達的轉業指標數把轉業名單上報(一般在11月份),12月份師(或軍)級政治機關最終確定轉業人選,并向部隊團級政治機關下達轉業通知,1月份正式離隊交接工作,等待轉業通知,拿到通知完成手續后便可離開部隊。
法律依據:《軍隊轉業干部安置暫行辦法》
第四條 軍隊干部轉業到地方工作,是國家和軍隊的一項重要制度。國家對軍隊轉業干部實行計劃分配和自主擇業相結合的方式安置。
計劃分配的軍隊轉業干部由黨委、政府負責安排工作和職務;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干部由政府協助就業、發給退役金。
第五條 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堅持為經濟社會發展和軍隊建設服務的方針,貫徹妥善安置、合理使用、人盡其才、各得其所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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