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認定執行判決失職罪后會被怎樣判刑
1、認定執行判決失職罪后,會被判處的刑罰是:如果導致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判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在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不依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或者違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工作人員收受賄賂,有前三款行為的,同時又構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執行裁定失職罪的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1、執行判決、裁定失職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在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不依法采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或者違法采取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2、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致使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2)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5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5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75萬元以上的;
(3)造成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4)造成公司、企業等單位停業、停產1年以上,或者破產的;
(5)其他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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