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多次販賣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但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販賣毒品數量大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販賣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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