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禮是指男方為了和女方結婚,在登記結婚之前贈與女方或者女方父母的錢財。我國法律對彩禮的規定是:雙方雖然辦理了結婚登記,但是沒有實際共同生活過,離婚時男方可以要求返還彩禮。男方婚前給付彩禮導致自己生活困難,離婚時可以要求返還彩禮。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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