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人坐牢后債務應該清償。罪犯在服刑執行刑罰比如坐牢的時候,還是依法享有正常的民事權利的,對于之前欠下的債務,債權人是可以通過商議或者訴訟對其進行索要的,債權人可以向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追回債務。債務是應該清償的,如果暫時沒錢償還的,經過債權人的同意或者人民法院的裁決,債務人可以分期進行償還;如果是有能力進行償但是拒不償還的,人民法院會判決強制償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二條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三)對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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