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抵押權的設立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抵押人必須具備主體資格,不得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2、抵押物必須符合法律規定,不得為產權糾紛的動產或者不動產;
3、抵押物的價值應當經過具有評估資格的評估機構評估。
一、質押率和抵押率有什么區別
1、抵押不轉移抵押物,而質押必須轉移占有質押物,否則就不是質押而是抵押。第二個大區別就是,質押無法質押不動產(如房產),因為不動產的轉移不是占有,而是登記。
2、抵押與質押是兩種不同的擔保方式,其法律后果是不同,表現如下:
(1)抵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對其特定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對債權的擔保,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就該財產折價或以拍賣、變賣的價金優先受償的物權。該財產稱之為抵押物,債務人或第三人稱之為抵押人,債權人稱之為抵押權人。抵押權有法定和約定兩種。法定的無論是否約定必須依照規定;法律允許當事人約定的,可以協商解決。
抵押物必須是可以轉讓的抵押人所有的財產,凡是法律規定禁止流通的或當事人不享有的不得作為抵押物。抵押擔保應當簽訂書面合同,合同內容還包括被擔保的主債務種類、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抵押物的名稱、數量、所在地、權屬、抵押范圍等內容。按照法律規定,抵押擔保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抵押登記受理機關應當是該財產的管理機關,如土地使用權的抵押登記為土地管理機關、船舶、車輛的抵押登記機關為運輸工具的登記部門等。
(2)質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特定財產移交給債權人占有、作為債權的擔保,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財產折價或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金優先受償的物權。該財產稱之為質物,提供財產的人稱之為出質人,享有質權的人稱之為質權人。質押擔保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質押合同自質物或質權移交于質權人占有時生效,質押合同的內容與抵押合同的內容基本相同。
二、抵押登記費收費標準
房屋所有權登記費的計費方式和收費標準按下列標準規定執行:
1.對住房收取的,從現在按房屋價值定率計收、按房屋建筑面積定率或定額計收、按套定額計收等,統一規范為按套收取,每套收費標準80元。
2.住房以外其他房屋所有權登記費,我省規定每宗收費標準為:100平方米(含)以下的80元/宗,100—500平方米的120元/宗,500—1500平方米的200元/宗,1500—3000平方米的300元/宗,3000—10000平方米的500元/宗,10000平方米以上的800元/宗。
3.抵押權、典權登記費每宗80元。
4.申請人以同一宗土地上多個抵押物辦理一筆貸款,申請辦理抵押權登記的,按一件收費;非同宗土地上多個抵押物辦理一筆貸款,申請辦理抵押權登記的,按多件收費。
5.不動產登記費中包含一本不動產權屬證書工本費。不動產登記機構依法向一個以上權利人核發不動產權屬證書的,自第二本證書起收取工本費。向一個以上不動產權利人核發權屬證書的,每增加一本證書加收證書工本費10元。不動產登記機構依法核發不動產登記證明,不得收取登記證明工本費。
三、訂立合同時應注意的問題
1、保證
在各種經濟合同中,保證是經常使用的一種擔保方式。在使用保證方式時,應當注意:
第一,選擇的保證人必須有擔保能力。
第二,訂立保證合同,必須經保證人書面同意。如果僅提供保證人的情況,或者保證人僅口頭同意保證,這都不是法律意義上的保證。
第三,明確保證的范圍。保證人具體保證什么,要由三方協商一致,并在合同中寫明。實踐中,有些合同的保證范圍含糊其辭,如“借款人到期不還,由我單位負責”,這種情況,容易引起糾紛。
2、抵押
訂立抵押條款,一般應注意以下問題:
第一,抵押人可以是債務人,也可以是第三人,但必須是對抵押物享有財產所有權或經營管理權的人;
第二,抵押物可以是動產,也可以是不動產,但必須是依法可以流轉的財產;
第三,抵押成立后,抵押權人即對該抵押物享有擔保特權,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并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抵押的情況;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效。
3、定金
一般應注意以下幾方面:
(1)定金使用要慎重,并不是所有合同都要使用定金;
(2)定金數額應不超過合同標的的百分之二十;
(3)支付定金一方違約,定金不予返還;接受定金一方違約,定金雙倍返還。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條,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財產或者第五項規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