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禮錢法律規定如下:
1、彩禮一經送出,一般是不予返回的;
2、但以下情形例外:
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上述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相關法律法規對彩禮的含義有著嚴格的限制,而并非任何的贈與都可稱之為彩禮。根據對彩禮的規定,“彩禮”,具有嚴格的針對性,必須是基于當地的風俗習慣,為了最終締結婚姻關系,不得已而為給付的,其具有明顯的風俗性。因此,人民法院對于當事人訴請返還彩禮的條件,應當首先根據雙方或收受錢款一方所在地的當地實際及個案情況,確定是否存在必須給付彩禮方能締結婚姻關系的風俗習慣,否則只能按照贈與進行處理,根據上述的規定,可以看出區分彩禮與贈與,必須明確以下幾點:
1、贈與對方財產性利益時是否基于當地的風俗;
2、是否是以締結婚姻關系為目的;
3、財產性利益是否為不得已而給付的而婚前贈與可以分為婚前附屬條件的贈與和婚前不附條件的贈與?;榍案綏l件的贈與是指以締結婚姻目的為前提條件而向對方贈與。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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