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鄉村振興促進法提出,國家健全鄉村人才工作體制機制,采取措施鼓勵和支持社會各方面提供教育培訓、技術支持、創業指導等服務,培養本土人才,引導城市人才下鄉,推動專業人才服務鄉村,促進農業農村人才隊伍建設。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教育工作統籌,持續改善農村學校辦學條件,支持開展網絡遠程教育,提高農村基礎教育質量,加大鄉村教師培養力度,采取公費師范教育等方式吸引高等學校畢業生到鄉村任教,對長期在鄉村任教的教師在 職稱評定等方面給予優待,保障和改善鄉村教師待遇,提高鄉村教師學歷水平、整體素質和鄉村教育現代化水平。對于鄉村教師的待遇問題,教育部今年年初在答復人大代表的建議時曾提到,國家高度重視鄉村中小學教師地位待遇提升工作。教育部表示,工資待遇方面;
一是按照現行工資政策,在列入執行艱苦邊遠地區津貼范圍縣市區工作的教師享受艱苦邊遠地區津貼。
二是義務教育學校教師在績效工資總量核定時,對農村學校特別是條件艱苦學校給予傾斜。
三是從2013年開始實施集中連片特困地區鄉村教師生活補助政策。
四是從2015年起實行的鄉鎮工作補貼將鄉村教師納入其中,并向條件艱苦的偏遠鄉鎮和長期在鄉鎮工作的人員傾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
第一條 為了推進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發揮鄉村在保障糧食等農產品供給、保護生態和環境、傳承發展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等方面的特有功能,加強和改進鄉村治理,增進鄉村居民福祉,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制定本法。
第二條 實施鄉村振興戰略,開展促進鄉村產業振興、人才振興、文化振興、生態振興、組織振興,推進城鄉融合發展等活動,適用本法。本法所稱鄉村,是指城市建成區以外具有自然、社會、經濟特征和生產、生活、生態、文化等多重功能的地域綜合體,包括鄉 (民族鄉、鎮)、村 (含行政村、自然村)等。
第三條 鄉村振興應當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牢固樹立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鄉村振興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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