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重金屬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一)客體要件貴金屬是指具有高價值或稀有性的金屬。一般非貴金屬或者雖然是貴金屬但尚未被國家禁止出口的,不能構成本罪對象。走私非貴金屬的,不能以本罪論處。應該指出,貴金屬不僅指自然本身,還包括各種含有貴金屬成分的產品和工藝品。
(二)客觀要件本罪客觀上表現為違反海關法律法規,逃避海關監管,非法攜帶、運輸郵寄黃金、白銀或者其他貴金屬出國(邊境)。其行為與走私武器、彈藥罪基本一致,詳見相關介紹。
(三)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屬于一般主體,即具有刑事責任年齡和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單位也可構成本罪的主體。(觀要件本罪在主觀上必須出于故意,即明知屬于國家禁止出口的黃金、白銀或其他貴重金屬仍決心攜帶、運輸、郵寄出境。它不僅要求行為人認識屬于黃金、白銀或其他資重金履,還要求他認識這種貴金屬是國家禁止出口的。過失不能構成本罪。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走私武器、彈藥、核材料或者偽造的貨幣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黃金、白銀和其他貴重金屬或者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國家禁止進出口的其他貨物、物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條各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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