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人要收集的證據,大致有如下幾個方面:
1、有關侵權者情況的證據。常言道,知己知彼,百戰百勝。因此,侵權者確切的名稱、地址、企業性質、注冊資金、人員數、經營范圍等情況,都是專利權人首先應了解的。了解這些情況對專利權人對付專利侵權應采取什么樣的策略是很重要的。
2、有關侵權事實的證據。構成專利侵權的前提是必須要有侵權行為。因此,證明侵權者確實實施了侵犯專利權的行為的證據在處理侵權過程中是至關重要的。這些方面的證據有侵權物品的實物、照片、產品目錄、銷售發票、購銷合同等。
3、有關損害賠償的證據。專利權人可以向侵權者要求損害賠償。要求損害賠償的金額可以是專利權人所受的損失。但專利權人要提供證據,證明因對方的侵權行為,自己專利產品的銷售量減少,或銷售價格降低,以及其他多付出的費用或少收入的費用等損失。
要求損害賠償的金額也可以是侵權者因侵權行為所得的利潤。專利權人要提供證據,證明侵權者的銷售量、銷售時間、銷售價格、銷售成本及銷售利潤等。以此為依據,計算侵權者所得的利潤。
要求損害賠償的金額還可以是不低于專利權人與第三人的專利許可證貿易的專利許可費。為此,專利權人要提供已經生效履行的與第三人的專利許可證協議。
一、專利侵權如何處理
1、協商與和解:專利權人和被控侵權人均可自行協商或在其他第三方的調解、斡旋下達成和解協議,解決糾紛。
2、行政裁決或協調專利權人在侵權人侵權事實和證據充分確鑿的情況下,可向專利局等有關行政部門舉報,由其采取行政措施,對侵權人的侵權行為進行調查核實后作出行政處罰。
3、向法院起訴:專利權人在發現侵權人侵犯其專利權后,亦可徑自向侵權行為地、被告所在地等相關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停止侵權行為賠償經濟損失等。
根據《專利法》第六十條規定,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侵犯其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
二、專利侵權的認定標準
(1)專利權利要求所記載的必要技術特征與被控侵權產品的特征完全相同;
(2)專利權利要求所記載的必要技術特征與被控侵權產品的特征不完全相同。
對于第一種情況,我們會認定被控侵權產品落入了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專利侵權成立;對于后一種情況,我們可能會認定被控侵權產品的特征是對專利權利要求所記載的必要技術特征的等同替換,被控侵權產品仍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專利侵權也可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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