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人要收集的證據,大致有如下幾個方面:
1、有關侵權者情況的證據。
常言道,知己知彼,百戰百勝。因此,侵權者確切的名稱、地址、企業性質、注冊資金、人員數、經營范圍等情況,都是專利權人首先應了解的。了解這些情況對專利權人對付專利侵權應采取什么樣的策略是很重要的。
2、有關侵權事實的證據。
構成專利侵權的前提是必須要有侵權行為。因此,證明侵權者確實實施了侵犯專利權的行為的證據在處理侵權過程中是至關重要的。這些方面的證據有侵權物品的實物、照片、產品目錄、銷售發票、購銷合同等。
3、有關損害賠償的證據。
專利權人可以向侵權者要求損害賠償。要求損害賠償的金額可以是專利權人所受的損失。但專利權人要提供證據,證明因對方的侵權行為,自己專利產品的銷售量減少,或銷售價格降低,以及其他多付出的費用或少收入的費用等損失。
要求損害賠償的金額也可以是侵權者因侵權行為所得的利潤。專利權人要提供證據,證明侵權者的銷售量、銷售時間、銷售價格、銷售成本及銷售利潤等。以此為依據,計算侵權者所得的利潤。
要求損害賠償的金額還可以是不低于專利權人與第三人的專利許可證貿易的專利許可費。為此,專利權人要提供已經生效履行的與第三人的專利許可證協議。
一、專利侵權訴訟時效多長
專利糾紛的時效為2年,自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之日起計算。所謂得知,是指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確切發現和知道其權益受到侵害。
所謂應當得知,是指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確實不知道其權益已經受到侵害,但根據客觀存在的事實,可以推定其應該知道的情況。如侵權產品的公開銷售和使用;專利公報已將他人申請專利的文件公布等。
在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調處的專利糾紛中,大多數情況是以某種法律事實的出現之日作為時效的起算日。例如以授權公告日起算,因為專利公報公告的法律事實,可以作為推定其應當得知的條件。因此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應當關注專利公報中的信息,及時行使自己的請求權,以免因延誤時效而造成損失。
二、專利侵權應該如何處理
1、將對方技術與自己的專利技術進行認真的對比分析,看對方的技術特征是否確實落入自己專利的保護范圍內,以確定專利侵權是否成立。
2、專利權人還應對自己的中國專利權的專利性進行分析,以確定其有效性。
3、專利權人在確認自己的專利權有效、專利侵權成立之后,可以通過協商或訴訟索要賠償和停止侵權、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通俗一點來講,專利侵權行為就是被人就某項技術(也叫發明創造)申請,經確認后,國家專利局授權這項專利,而行為人在以后的生產經營中處于商業目的應用了該項技術,有沒有經過權利人同意,這就是專利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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