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方協議簽訂了用人單位不可以解除協議,用人單位上班報道,用人單位正式接收后三方協議的效力自行終止,違約金的效力也自行終止。此時,大與用人單位的關系應該由《勞動合同法》進行調整,應該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解除勞動合同證明與離職證明不同
1.主體不同: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是由用人單位依法出具的書面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離職證明是由勞動者提出的。
2.時機不同:解除勞動合同證明通常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者依法辦理完離職手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出具的。用人單位未出具,勞動者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單位出具。離職證明通常是依法提前三十日向用人單位出具的離職通知書。
二、解除勞動合同情形
1.協議解除;
2.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
3.勞動者法定情形下單方解除;
4.過失性辭退;
5.無過失性辭退;
6.經濟性裁員。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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