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保全一般有三年的有效期。三年到期后需要繼續采取續保措施的應在期限屆滿三十日前向法院提出申請,由法院及時安排續保;三年到期后未采取續封或續凍措施的,保全措施自動失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條
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
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二條
保全限于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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