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傷害案件訴訟流程:
1、立案,原告向法院遞交訴狀,并按要求交納訴訟費,法院出具受理通知書,是為立案;
2、送達,受理案件后,法院將原告提交的訴狀、證據等副本及開庭傳票送達給被告及其他當事人。若無法送達時,則采用登報紙等方式公告送達,公告期滿即視為已送達;
3、管轄權異議,被告收到應訴通知后,若認為受案法院無管轄權的,可在15日內提出管轄權異議。并根據法院的管轄權裁定結果,在裁定送達10日內決定是否提出對管轄權異議裁定的上訴;
4、舉證,申請鑒定, 原被告雙方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內完成舉證,并根據評估,申請證人出庭, 案件的實際情況向法院申請鑒定、評估,申請證人申請調查取證等 出庭,申請調查取證等。原告提供醫院證明傷勢的診斷書、病歷卡、醫藥單據、包括醫藥費、治療費、化驗費等如致殘的還必須有鑒定書;
5、開庭審理,原被告及其他訴訟當事人按照法院傳票指定的時間(注:傳票需于開庭三日前送達各當事人)到達法庭參加開庭審理。證人需在法庭外等候法官傳喚,才能出庭作證。證人不得旁聽庭審,否則喪失證人資格;
6、調解,在法院對案件作出判決之前的任何時候,案件當事人之間可以自行(也可由法庭主持)達成調解(開庭審理時,法庭應該主持調解)。若達成調解的,原告可以撤訴,也可以申請由法院出具調解書(但法庭需對調解內容作合法性審查),法院出具的調解書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
7、判決,對于無法達成調解協議,也無撤訴的案件,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并送達各當事人;
8、上訴,在一審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任何一方訴訟當事人對判決不順的,均可提起上訴。上訴狀一般應提交給原審法院,由其轉交上級法院。上訴方應按法院要求按期交納上訴費,否則視為撤回上訴;
9、生效, 若各方當事人均未在法定期限內提出上訴,則自上訴期屆滿之日起,一審判決生效。法院出具的民事調解書自送達給各方之日起生效。對于生效的法律文書,各方當事人有履行的義務;
10、二審庭詢及舉證,上訴后,二審法院有權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組織庭詢,若組織的,各方當事人應按期參加庭詢活動,發表訴訟意見。若有影響案件審理的重要證據或新證據,當事人可在二審期間向二審法院提交;
11、二審判決,二審判決可能維持原判、改判,亦可能發回重審。發回重審的案件重新按一審程序訴訟。除發回重審外,二審判決為最終判決,一經判決即生效;
12、再審,在我國再審是一種特別程序。是指對已經生效的裁判文書,如確有錯誤的,通過再審予以糾正。當事人可以申請再審,且法院需將再審申請人送達給對方當事人,但是否受理由法院裁定;
13、強制執行,對于已經生效的法律文書,若對方當事人拒絕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可以在2年內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申請執行人應向法院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
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類型:
1、打架斗毆造成人身損害賠償案件。
2、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損害賠償案件。
3、工作過程中遭受人身損害。
4、醫療過程中遭受人身損害。
5、產品質量不合格或假冒、偽劣商品造成人身損害賠償案件。
6、飼養動物造成人身損害賠償案件。
7、高空墜物造成人身損害賠償案件。
8、建筑物、堆放物倒塌造成人身損害賠償案件。
9、意外事件造成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此類案件的發生均無主觀過錯,純粹屬于意外事件。
10、其他人身傷害賠償案件,除上述類別的人身傷害賠償案件的種類外,其他特殊類型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還有以下幾類:觸電傷害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環境污染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高度危險作業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物件致害中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施工致人損害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防衛過當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幫工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等。
綜上所述,人身傷害案打官司的程序主要是立案、開庭、判決等,如果對于判決結果不滿意的,可以在十五天之內向上級法院提出上訴。在上述程序中其中最需要注意的一個程序是舉證,人身傷害的證據可以很大程度的影響判決結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六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當事人,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有權在判決書、裁定書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提起上訴。被上訴人在收到上訴狀副本后,應當在三十日內提出答辯狀。當事人不能在法定期間提起上訴或者提出答辯狀,申請延期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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