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故意傷害案證據不足的處理方法如下:
1、公安機關在偵查階段證據不足的,可以依法進行補充偵查;
2、檢察機關收到公安機關移送的材料后,認為故意傷害案件證據不足的,可以責令公安機關補充偵查,補充偵查后證據仍然不足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3、人民法院審理刑事案件后,如果證據不足的,可以宣告被告人無罪,并且當庭釋放被告人。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證據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說明。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對于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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