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審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已經確定開庭審理日期后,或者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由于出現某種法定事由;使開庭審理不能如期進行,或者已經開始的庭審無法繼續進行,從而決定推延審理的一種訴訟制度。普通程序審理經院長批準可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要報請上級法院?!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法院批準。
一、刑事案件由誰來立案
(一)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案件
除法律另有規定的,其他刑事案件應當一律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法律另有規定的有:
1、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不需要經過偵查的自訴案件;
2、由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
3、由軍隊保衛部門負責偵查的軍隊內部發生的刑事案件;
4、由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的間諜案;
5、由監獄立案偵查的罪犯在監獄內犯罪的案件。
(二)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1、貪污賄賂犯罪。
2、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
3、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下列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的犯罪案件:
4、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三)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又稱自訴案件,是指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的案件,人民法院立案后即進入審理階段,而不需要經過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也不需要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70條的規定,自訴案件包括:
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
二、刑事案件法院延長審理期限理由有哪些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第一百五十六條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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