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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的受害人都有什么權利

來源:懂視網 責編:小OO 時間:2023-10-04 21:4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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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的受害人都有什么權利

被害人,是指遭受犯罪行為侵害的人。他參加到訴訟中來,是因為正當權益遭受犯罪行為的直接侵害,是要求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責任的人。正是由于被害人在刑事案件中的特殊身份,為充分保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賦予被害人在刑事訴訟中以當事人地位。被害人在刑事訴訟中的訴訟權利主要有:①控告犯罪行為;②依法申請偵查人員、檢查人員和審判人員回避;③參加訴訟;④委托訴訟代理人;⑤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時,向人民檢察院提出請求,請求人民檢察院通知公安機關立案;⑥對于有證據證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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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被害人,是指遭受犯罪行為侵害的人。他參加到訴訟中來,是因為正當權益遭受犯罪行為的直接侵害,是要求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責任的人。正是由于被害人在刑事案件中的特殊身份,為充分保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賦予被害人在刑事訴訟中以當事人地位。被害人在刑事訴訟中的訴訟權利主要有:①控告犯罪行為;②依法申請偵查人員、檢查人員和審判人員回避;③參加訴訟;④委托訴訟代理人;⑤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時,向人民檢察院提出請求,請求人民檢察院通知公安機關立案;⑥對于有證據證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被害人,是指遭受犯罪行為侵害的人。他參加到訴訟中來,是因為正當權益遭受犯罪行為的直接侵害,是要求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責任的人。正是由于被害人在刑事案件中的特殊身份,為充分保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賦予被害人在刑事訴訟中以當事人地位。被害人在刑事訴訟中的訴訟權利主要有:①控告犯罪行為;②依法申請偵查人員、檢查人員和審判人員回避;③參加訴訟;④委托訴訟代理人;⑤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時,向人民檢察院提出請求,請求人民檢察院通知公安機關立案;⑥對于有證據證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被害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起訴;⑦提起附帶民事訴訟;⑧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

一、被害人對公訴案件不服能不能上訴

公訴案件即刑事案件。在公訴案件中,被害人如果對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公訴案件的判決有不同意見,不能直接提出上訴。但是,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抗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請求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的時間期限,是在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收到原審人民法院的判決書后5日以內。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后5日以內,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并答復請求人。除了請求檢察院向法院提抗訴之外,在自訴案件中,被害人作為自訴人也是有權對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提出上訴的。根據《刑訴法》規定,自訴案件包括三種,即:告訴才處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害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因此,公訴案件中被害人不可以直接上訴,但有上述兩種例外情況,被害人是可以提起上訴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的抗訴,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書,并且將抗訴書抄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將抗訴書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并且將抗訴書副本送交當事人。上級人民檢察院如果認為抗訴不當,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撤回抗訴,并且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

二、刑事案件的公訴和自訴是什么

刑事案件的公訴和自訴是都屬于刑事案件當中的一種,公訴案件和自訴案件,雖然都是刑事案件,但二者之間是有嚴格區別的,主要是:

(一)案件來源不同。公訴案件是由國家公訴機關即人民檢察院提起的;而自訴案件是由被犯罪行為侵害的公民、個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監護人、近親屬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

(二)犯罪性質和危害程度不同。公訴案件中犯罪行為的性質一般來說比較嚴重,對社會的危害性也比較大,案件一經起訴人民法院必須依法進行審判,除公訴機關認為所指控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能對被告人定罪和處以刑罰申請撤回起訴,人民法院準許撤回起訴外,人民法院必須依據審理中查明的事實和證據,依法作出有罪或無罪判決。而自訴案件犯罪行為的性質多數不甚嚴重,對社會的危害性也比較小,因而,自訴人在判決宣告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撤回自訴,對告訴才處理和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可以進行調解。

(三)審查程序不同。與庭審方式改革相適應,現行刑事訴訟法弱化了公訴案件進行庭前審查的實體內容,基本上實行程序性審查,即審查只要符合“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并且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復印件或照片的”,人民法院就應當決定開庭審判,審查的主體是負責該案審理的審判組織成員;而自訴案件則應經二次審查,第一次是立案前的程序審查,審查是否符合立案標準,根據立、審分立的原則,審查的主體應是專門審查立案的人員。第二次審查是開庭前的實體審查,審查是否符合“犯罪事實清楚,有足夠證據”這一開庭審理的必備條件,符合開庭審理條件的應轉到開庭審理程序,不符合開庭審理條件的,應說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裁定駁回起訴,審查的主體是負責該案審理的審判組織人員。

(四)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不完全相同。

自訴案件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反訴;而公訴案件的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雖然有權對司法人員侵犯其訴訟權利提出控告,但絕不能就案件事實本身對司法人員提出反訴;

(五)當事人的訴訟地位不同。自訴案件中的被害人是自訴人,居原告地位,而公訴案件中公訴機關(人民檢察院)居原告地位,被害人則處于證人地位。

(六)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的時間不同。

1、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而自訴案件的被告人隨時有權委托辯護人;

2、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而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隨時委托訴訟代理人。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隨時委托訴訟代理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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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的受害人都有什么權利

被害人,是指遭受犯罪行為侵害的人。他參加到訴訟中來,是因為正當權益遭受犯罪行為的直接侵害,是要求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責任的人。正是由于被害人在刑事案件中的特殊身份,為充分保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賦予被害人在刑事訴訟中以當事人地位。被害人在刑事訴訟中的訴訟權利主要有:①控告犯罪行為;②依法申請偵查人員、檢查人員和審判人員回避;③參加訴訟;④委托訴訟代理人;⑤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時,向人民檢察院提出請求,請求人民檢察院通知公安機關立案;⑥對于有證據證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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