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給對方打成輕微傷可以調解或協商解決,而且可以不予行政處罰。但是否需要給予黨紀或政紀處分,應視情而定,情節嚴重的,可以給予開除處分。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規章,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一)以毆打、體罰、非法拘禁等方法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二)壓制批評,打擊報復,扣壓、銷毀舉報信件,或者向被舉報人透露舉報情況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五條 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以毆打、體罰、非法拘禁等方法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
(二)壓制批評,打擊報復,扣壓、銷毀舉報信件,或者向被舉報人透露舉報情況的;
(三)違反規章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攤派或者收取財物的;
(四)妨礙執行公務或者違反規章干預執行公務的;
(五)其他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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