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有關于消費的法律法規規定,在當我們的消費者,在生活中碰到了有人制造或者是售賣假冒偽劣的商品或產品的情況的話,消費者是可以直接拔打我國工商部門的投訴電話的,投訴電話的號碼為12315。除了打電話之外,我們也可以直接前往我國各地的工商所或者是工商局對于賣假貨的現象予以申訴和舉報,讓工商部門來處理這個現象。
一、什么是假冒偽劣商品
假冒偽劣商品是假冒偽劣的物質產品,不包括精神產品。其特征是:具有不真實性因素和社會危害性。
二、假冒偽劣商品的常見形式
(一)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商品;
(二)假冒他人商品的產地、企業名稱或代號的商品;
(三)虛構企業名稱的商品;
(四)過期、失效、變質的商品;
(五)危及人身和財產安全的商品;
(六)名稱與質地不符、所標明的指標與實際不符或者主要指標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商品;
(七)冒用優質或認證標志,冒用許可證標志的商品;
(八)摻雜使假、偷工減料的商品;
(九)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舊充新的商品;
(十)法律法規明令禁止生產、銷售的商品;
(十一)無標準、無檢驗合格證的商品;
(十二)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而未標明許可證標志和編號的商品;
(十三)未按有關規定標明規格、等級、主要技術指標或成分含量的商品;
(十四)處理商品(含次品、副品。等外品)而未在商品或其包裝的顯著部位標明處理品(或次品、副品、等外品)字樣的商品;
(十五)生產、經銷劇毒、易燃、易爆等危險品而未標明有關標識或未按規定提供使用說明的商品;
(十六)限期使用的商品而未標明或未如實標明生產日期和失效時間的;
(十七)未按規定標明產地。企業名稱、企業地址和其他項目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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