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人保全房產的執行如下:有多個擔保物權的按照各擔保物權成立的先后順序清償;均無擔保物權的按照法院采取執行措施的先后順序清償;基于所有權和擔保物權而享有的債權優先于金錢債權受償。
一、擔保物權是什么意思啊
擔保物權是指,債務人不清償到期債務,或者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約定以清償擔保債務為擔保的情形,債權人以該擔保物權的交換價值優先受償的其他物權。
擔保物權包括抵押權、質押權和留置權。擔保物權的主要特征是擔保物權是設定在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特定財產上的權利;擔保物權是物權的一種,其內容是支配擔保物的價值,與一般物權具有同一性質。
二、擔保債權優先性限制有什么
擔保債權優先性限制:
1、享有優先受償權的擔保物權必須成立于法院受理破產案件之前;
2、擔保物權人負有申報債權的義務;
3、擔保物權須經法院審查確認;
4、在擔保物權人未占有擔保物的情況下,其擔保物權的行使首先應向破產管理人主張,取得對擔保物的占有后再行使其權利。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條
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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