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犯罪客體不同。
玩忽職守罪侵犯的是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而重大責任事故罪侵犯的是工廠、礦山、林場等企業、事業單位的生產安全。
(2)犯罪的行為方式不同。
在玩忽職守犯罪中,行為人表現為消極地不履行自己的法定職責,或者不認真履行自己的法定職責;而在重大責任事故犯罪中,行為人表現為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實施了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行為。
(3)犯罪主體不同。
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主體時工廠、礦山、林場等企事業單位的職工;而玩忽職守罪的犯罪主體只能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司法實踐中,如果出現主體身份重疊的情形,即既是國家機關從事公務的人員,又是生產經營活動的操作者或負責人、強令者,那么引起重大損害結果的行為在什么場合發生,就是區別兩罪的關鍵。如果主要是在行政管理活動中實施的,那么就應該定為玩忽職守罪,如果主要是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產生,則應定重大責任事故罪。
一、重大責任事故罪從重處罰的情形有哪些
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
(1)未依法取得安全許可證件或者安全許可證件過期、被暫扣、吊銷、注銷后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
(2)關閉、破壞必要的安全監控和報警設備的;
(3)已經發現事故隱患,經有關部門或者個人提出后,仍不采取措施的;
(4)一年內曾因危害生產安全違法犯罪活動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
(5)采取弄虛作假、行賄等手段,故意逃避、阻撓負有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實施監督檢查的;
(6)安全事故發生后轉移財產意圖逃避承擔責任的;
(7)其他從重處罰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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