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業對于所欠的債務,應該先以其全部財產予以清償,合伙企業的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到期債務的,普通合伙人應該承擔無限連帶的清償責任,有限合伙人應當按照出資比例承擔清償責任。償還合伙的債務如果多于了自己應該承擔的數額的合伙人,有權利向其他的合伙人追償。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合伙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企業。
普通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伙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第三十八條合伙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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