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擔保的設立應符合下列條件:
1、第三人先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才能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
2、債務人以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擔保;
3、只有當第三人為債務人提供擔保、抵押或者質押擔保時,債務人才能被要求提供反擔保;
4、必須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擔保應當書面形式,依法需要登記或者移交占有的,應當辦理登記或者移交占有手續。
反擔保是指為保護債務人以外的擔保人在未來承擔擔保責任后實現債務人的追償權而設定的擔保。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九條 保證人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
第三百八十七條 債權人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為保障實現其債權,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立擔保物權。
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適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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