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服刑中的犯人可以申請監獄異地調動。如果沒有正當的、重大的、合法的理由是很難批準的。因為犯人調動,要逐級報請到兩地監獄的共同上級批準,并由兩名以上警察親自押解交接。這些理由有:服刑人員過多,牢房不夠等。不過基本這些問題都被解決了,轉監獄就變的很困難。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六十四條 罪犯被交付執行刑罰的時候,應當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在判決生效后十日以內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機關依法將該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余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對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
對未成年犯應當在未成年犯管教所執行刑罰。
執行機關應當將罪犯及時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屬。
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執行期滿,應當由執行機關發給釋放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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