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是指故意破壞易燃易爆設備,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犯本罪的,具體量刑標準如下:
1、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造成嚴重后果:
(一)造成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傷或者十人以上輕傷的;
(二)造成井噴或者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的;
(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3、過失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依據:《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破壞電力、燃氣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易燃易爆設備,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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