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夫妻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訴訟。經常居住地與被告住所不一致的,以經常居住地為準,經常居住地是指被告自起訴之日起連續居住一年以上;兒童監護權。我國相關法律確立了解決子女贍養問題的總原則,即: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護子女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贍養能力和贍養條件的具體情況。比如住房狀況、收入狀況、思想道德狀況、身體狀況都是影響因素。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八十八條 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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