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醉駕被抓一起喝酒的人可能有責任,如強迫性勸酒、明知對方不能喝酒仍勸其飲酒等。
2.醉駕可以被判緩刑,但需滿足條件:罪行較輕微、悔罪表現好,且不是累犯。
3.醉酒駕車的認定標準是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
醉駕被抓一起喝酒的人可能有責任,醉駕可判緩刑,醉酒駕車認定標準。
醉駕責任,醉駕緩刑條件,醉酒駕車認定標準。
法律分析
一、醉駕被抓一起喝酒的人有責任嗎
醉駕被抓一起喝酒的人可能有責任。有以下情況,一起喝酒的人需要承擔賠償責任:有強迫性勸酒、明知對方不能喝酒仍勸其飲酒、在明知對方醉酒的情況下未將醉酒者安全護送回家和酒后駕車未勸阻導致發生車禍等損害的;以上過錯行為與死亡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則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并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二、醉駕可以被判緩刑嗎
醉駕滿足緩刑的條件可以被判緩刑。緩刑的條件如下:
1.緩刑適用的對象必須是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被判處超過3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由于他們的罪行較重,社會危害性較大,不適宜放在社會上執行,所以不能適用緩刑。
2.適用緩刑的犯罪分子必須是犯罪情節比較輕微,悔罪表現比較好,放在社會上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的。
3.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對于累犯不能適用緩刑。這是因為累犯屢教不改,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
三、醉酒駕車如何認定
醉酒駕車認定是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駕駛行為,為醉酒駕駛。相關法律規定,車輛駕駛人員飲酒及醉酒駕車時,血液、呼氣中的酒精含量,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駕駛行為,為飲酒駕車;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駕駛行為,為醉酒駕駛。
結語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醉酒駕駛機動車將受到吊銷駕駛證、刑事追究等嚴厲處罰。對于一起喝酒的人是否有責任,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判斷,如強迫性勸酒、明知對方不能喝酒仍勸其飲酒等。醉駕可以被判緩刑,但必須滿足緩刑條件,如犯罪情節較輕微、悔罪表現較好等。醉酒駕車的認定是指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達到或超過80mg/100ml。遵守交通法規,拒絕酒駕,是我們每個人應盡的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第四章 行政強制措施適用 第三十五條 車輛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其檢驗體內酒精含量:
(一)對酒精呼氣測試等方法測試的酒精含量結果有異議并當場提出的;
(二)涉嫌飲酒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
(三)涉嫌醉酒駕駛的;
(四)拒絕配合酒精呼氣測試等方法測試的。
車輛駕駛人對酒精呼氣測試結果無異議的,應當簽字確認。事后提出異議的,不予采納。
車輛駕駛人涉嫌吸食、注射毒品或者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麻醉藥品后駕駛車輛的,應當按照《吸毒檢測程序規定》對車輛駕駛人進行吸毒檢測,并通知其家屬,但無法通知的除外。
對酒后、吸毒后行為失控或者拒絕配合檢驗、檢測的,可以使用約束帶或者警繩等約束性警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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