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房屋拆遷許可行政行為是一種復合的行政行為,如果拆遷許可相對人或利害關系人對拆遷許可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法院應當只受理對拆遷許可行為的起訴。如果相對人或利害關系人對拆遷許可行政行為的某一個前置行政程序同時提起訴訟的,應當另行起訴,因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不同,且適用的行政程序和法律、法規、規章也不一樣,所以無法合并受理。如果相對人或利害關系人僅對拆遷強制措施或拆遷補償安置裁決不服的,人民法院也應當分別受理,而不宜合并受理,因為作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授權的目的不同,而適用的行政程序有差異,行政訴訟審查應當分別進行。所以也應分別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市房屋拆遷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征求意見稿第三十三條規定有兩種意見,一種意見是合并受理,全面審查,在審查拆遷許可行政行為時,發現前置行政程序違法,應當將作出前置行政程序的行政機關列為共同被告,一并審查;另一種意見,僅對受理的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審查,涉及其他機關審批行政行為的,應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法院僅對形式要件作一般性審查,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因為第二種意見便于操作,容易作出正確的判斷,且能及時作出裁判。如果合并審理,追加被告,很難在法定的審限內及時作出結論。
一、商標行政糾紛訴訟程序是怎樣的
商標行政訴訟的程序具體如下:
(一)商標持有人對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所作出的決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人民法院接到起訴狀經審查,在7日內立案或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對受理的案件,在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
(三)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材料,并提出答辯狀。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依法審理。
(四)訴訟期間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下列情形除外:
1、被告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2、原告申請停止執行,人民法院認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裁定停止執行的。
(五)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人民法院經審理,分別作出以下不同裁決:
1、具體行政行為有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違反法定程序、超越職權、濫用職權等行為之一的,判決撤銷或部分撤銷,并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2、具體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判決維持;
3、被告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判決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可以判決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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