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若協商一致,可以解除。但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違反相關法律規定,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十四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三十一條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第一百零二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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